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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吸毒群体向演艺界人士扩散?关于毒品犯罪的数额问题
2021年5月18日  上海刑事律师

 宋律师,上海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何应对吸毒群体向演艺界人士扩散?

日前,国家禁毒委称我国吸毒人员呈低龄化,35岁以下吸毒人员超过半数,吸毒群体逐渐向企业事业职工、自由职业者、演艺界人士等人群扩散。那么,如何应对吸毒群体向演艺界人士扩散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趋势:吸毒人员呈低龄化


  据公安部禁毒局处长吴鑫介绍,2015年,全国累计发现登记18岁以下吸毒人员3.8万名,18岁至35岁吸毒人员188.7万名,35岁以下青少年占在册吸毒人员数量的58.4%。他说,在2015年上半年新发现的26.5万名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四分之三。


  而根据今年6月发布的《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截至当年年底,35岁以下青少年占在册吸毒人员总数的57.1%,其中全国累计发现登记18岁以下吸毒人员2.9万名、18岁到35岁吸毒人员165.9万名。


  对于这一现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教授张黎表示,吸毒人员呈低龄化,一方面是因为年轻人易因为好奇、刺激、受引诱、寻求解脱等原因而对毒品滥用,此外,吸毒从某种程度上转变成了一种时髦的交际工具,这是非常危险的。


  针对吸毒人员低龄化趋势,张黎建议,今后在进行毒品形势统计时还可以加入吸毒人员初次涉毒年龄、何时彻底依赖上毒品等因素,多维度地参照可以更好地制定干预手段。


  扩散:向三类行业人群扩散


  与此同时,吸毒群体逐渐向企业事业职工、自由职业者、演艺界人士等人群扩散。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演艺界曝出的吸毒人员已为数众多。11月12日,歌手尹相杰因吸毒;二进宫;,而今年更早前,已有房祖名、柯震东等吸毒被抓。演艺界人士吸毒案频发,引发公众强烈关注,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对 于这种趋势,张黎表示,根据此前调查,传统上吸毒人员主要是社会闲散人员及无固定职业者、外出务工人员等,虽然包括一些高收入者,但多数人经济收入处于中 低下水平。现在吸毒群体向包括演艺界在内的三类行业人员扩散,并不意味着在吸毒者中这三类人员成了重点,而是;逐渐扩散;的趋势,这表示在这些行业中,吸 毒人员从过去的少数到现在不断增多,也意味着吸毒人员正在向各个阶层和行业渗透。


  措施:加强立法及日常防控


  如何应对这种变化


  11月18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禁毒条例》进行了二审。《条例》明确,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的影视剧、文艺演出和广告等将禁入文化市场。


  《条例》还对邮政、物流寄递企业禁毒管理方面提出了系列要求。而早在今年7月,广东省政府就提请审议了《广东省禁毒条例》,明确规定;物流企业运毒,最高可罚50万元;。


  张黎告诉新京报记者,毒品运输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人货同行,二是人货分离,其中人货分离往往是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进行的,速度很快同时成本极低,在过往案例中也常常发现有通过此种方式进行毒品贩卖和运输的,而进行实名制则可以在这方面减少漏洞、加大监控。


  此外,要;治疗;当前毒品蔓延的态势,在;禁;的同时还要;防;。张黎举例称,美国实行吸毒普测制度,对车辆驾驶员尤其是校车司机等人员要定期进行吸毒检测。他建议,我国也应在打击的同时加强日常防控。







关于毒品犯罪的数额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但事实上,毒品数量极少的通常不会被立案,而是被作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因此,毒品数额是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但事实上,毒品数量极少的通常不会被立案,而是被作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因此,毒品数额是直接确定法定刑档次和具体刑种、刑期的依据。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毒品数额都是确定死刑适用与否的重要依据。在毒品犯罪的数额认定上至少有三点值得研究:




  一、不同种类的毒品数量的换算问题。


  假如行为人贩卖鸦片10克、海洛因2克以及其他类毒品5克,从每一种毒品数量上看都极少,要不要立案呢这就涉及到不同毒品种类之间的数量换算问题。笔者认为,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在数量上可以换算。理由是,立法者之所以根据毒品不同种类而规定不同的数量标准,一个主要考虑是,不同种类的毒品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的身体健康的危害是不同的,在各自不同数量上的毒品的危害是相当的。因此,不同种类的毒品尽管数量上存在差异但仍然可以适用同一法定刑幅度。


  二、行为人对毒品数量;较大;或毒品数量;大;,是否需要存在主观上的认识


  行为人对于毒品数量的认识直接反映了其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在缺乏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情况下依然定罪,在一定意义上是客观归罪,违背了主义的要求。关于这一点,也可以从学者对于盗窃罪对象的数额或者价值的认识的相关论述中得到启发。例如,行为人盗窃一床破棉絮后,以5元的价钱卖给他人冬天御寒使用,不曾想棉絮里藏有现金5万元。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从尚未拆开换洗的破棉絮中找到了该5万元。若以5万元定罪量刑的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由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不能认为是正确的判决。张教授认为,;盗窃故意要求认识到所盗窃的可能是数额较大的财物,但不要求绝对肯定与精确的认识;;;虽然行为人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较大,但如果财物的真实价值为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认识到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时,只能选择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而不能选择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的法定刑;。


  三、毒品数额累计计算有可能扩大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范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对于数额犯的数额进行累计计算,一直以来学界和实务部门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笔者倾向认为,对于数额累计计算后可能达到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毒品犯罪,可以考虑按照同种数罪并罚处理。数次伤害的,可以作为同种数罪并罚处理,数次贩卖毒品的,同样应该累计计算数额。


  知识延伸:


  毒品犯罪的立案标准


  人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个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决定量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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